前一种情况所涉及的是伦理上的思考,后一情况所涉及的是一种道德性质的思索,当然还仅是一种狭义上的。因为这一思索的结果还总是与某一个体的个人的视角联系在一起的。我的视角是由我的自我理解所决定的,并且是以这样一种方式,即我想如何生活这一点可以允许我对欺骗伎俩采取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如果其他的人在同样情况下也这样做并使我成为其诡计的牺牲品的话。甚至连霍布斯也都知道这样的黄金规则,根据这一黄金规则,上述的那个准则在某种情况下也是可能得到辩护的。一个人想要什么权利,别人也有权得到,这一点在他看来是一种“天然的法则”。从一个根据自我中心的立场所进行的将准则普遍化的试验中,还得不出一种准则会被所有的人认定为其行为的道德准绳这样的结论来。这一结论只有在我的视角与所有其他人的视角更多符合一致的前提下,才会是正确的。只有当我的同一性和我的生活规划反射出了一种普遍适用的生活形式之时,以我的视角来看毫无差异地有益于所有的人的那种事物,从实际上看也的确会合乎所有的人的利益。
只有一种绝对命令才与黄金规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自我中心主义决裂。根据这一绝对命令,一种准则只有在下述情况中才是正当的,即所有的人都能愿意它在类似的情形下为每个人所遵守。每个人都必须能够同意这一准则成为我们行动的一个普遍的法则。只有所有的当事人都认可其普遍化之能力的那样一种准则,才能够被看成是一种规范——它能为所有的人赞同和认可,也就是说它具有道德的约束力。我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便从道德的角度通过人们应当做什么这一关联而得到了回答。道德要求是绝对的或无条件的命令,这一命令使有效的规范得以表达或者暗含着与这种规范的关联。只有这种要求的命令上的含义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应当,这种应当既不依赖于主观的目的与优先考量,又不依赖于一种对我来说良好的、成功的或无过失的生活之绝对目标。人们“应当”做什么或者“必须”做什么,在这里不如说是有着这样的意义,即这样做是正当的因而是一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