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自由,如已经指明的那样,这就意味着我自己要把自己造就成我将成为的东西。如此说来,在我成为我将成为的东西以前,为了能把我造就成这样的东西,我必定——这是最令人诧异的事情,而且乍看之下是这个概念所包含的完全荒谬的内容——在某种方面早已成为我将成为的东西;我必定具有双重存在,其中第一重存在包含着第二重存在的规定的根据。关于这个问题,如果我考察我在意志中的直接自我意识,我便会发现下述情形:我知道多种多样的行动的可能性,就象我感到的那样,我可以从中选择我愿意采取的一切行动。我历遍整个可能的行动的范围,扩大这个范围,弄清各个可能的行动,相互比较和衡量它们。最后我选择了一种可能的行动,据此确定了我的意志,并从这种意志决定产生了一种与此相应的行动。在这里,我确实是在单纯思考自己的目标的活动中,预先就成为我后来按照这种思考,通过意志和行动而实际上成为的东西;作为思维的生物,我预先就成为我根据这种思维,后来作为行动的生物所成为的东西。我自己造就成我自己:我用自己的思维造就成自己的存在,用思维本身造就成自己的思维。我们也可以设想,在一种单纯自然力量——例如植物——表现的确定状态之前,有一个不确定性的状态,在这个状态里有内容丰富的、多种多样的规定,自然力量如果自己支配自己,就会采取这些规定。这些多种多样的、可能的东西当然是在自然力量之内建立起来的,是在自然特有的力量之内建立起来的,但却不是为自然力量而存在的,因为自然力量不能形成概念,不能进行选择,不能靠自身结束这种不确定性。把自然力量从种种可能的状态限制到一种可能状态上去的,必定正是一些外在的决定根据,自然力量本身是不能把自己限制到这一种状态上去的。在自然力量里,自然力量的规定不能在这些规定存在以前就发生,因为自然力量只能有一种被规定的方式,而这种方式是按照自然力量的现实存在采取的。因此,我在上文不得不断言,任何力量的表现都必须从外部得到其完备的规定。毋庸置疑,那时我想到的,只是这些完全通过存在表现出来而不能有意识的力量。上述论断丝毫不加限定,对于这些力量也完全适用;但对于理智力量来说,这个论断则没有根据,因此,把这个论断也推广到理智力量上,就似乎太冒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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