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例证中,意向对象是把盐递给我的邻座。也就是说,这个对象是由请求所设定的,并且仅仅由我回溯性地重新设定。因为这个原因,我将它称为外部的设定——并与内在的设定意向对象构成对照:这种意向对象是当我进行行动之前,我说我想要得到的。
类似地,我们可以将行动的决定因素也划分为内在的决定因素和外部的决定因素。意向和认知态度是前一种,符号刺激是后一种。
对言语和其他符号刺激作出反应,就是参与到各种制度化的行为或实践形式中去。实践是“制度化的”,这意味着它们由一个共同体所分享,我们从小就被教育要参与到这个共同体中去。
对符号刺激作出反应,仅仅是参与制度化实践的一种形式。另一种形式是与像国家的法律或道德法典以及良好的举止、习俗和传统这样的规则保持一致。“为什么你不把你的汽车停在这里?”(这也许是方便的)回答也许是“不允许这样做”。这里,一种交通管理规则作为我的行为的决定因素发挥了作用。遵守这种规则是我的意向性行为的一个外在设定的目标。
我们的行动分别由内在因素和外部因素所决定的比例是不固定的。它从一个社会到另一个社会都在发生变化,并且随着社会中个体当事人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在一个拥有许多禁忌和生活仪式的社会秩序中,外部的决定因素能够在哪怕细枝末节上操纵人们的行动。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人自由的范围是非常狭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