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
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 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 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二) 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三) 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
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994 年广告法2015 年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
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虚假
广告:
(一)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 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 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
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