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在各少数民族中都有着自己奇特的婚俗。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构成了明代婚姻习俗的一个重要部分。
蒙古族的婚姻制度仍是一夫一妻制,可是贵族、领主、富户往往是一夫多妻。“其有夫妻反目另娶有妾者,妇家廉知之,即窃入其幕,杀其所娶之妾,尽驱其马驼以归。”[95]不同领主间有“世为婚姻”的习俗。聘礼按女方的阶级地位而定高低,有严格的等级,女方也有相应的嫁妆。平民间的婚姻有互相援助的习惯和义务,即所谓“义务婚”。按《蒙古—卫拉特法典》规定,“四十户中有四户每年须使其儿子完婚,十人必须为一人的婚事给予援助”。否则科以重罚。结婚时,要举行“交拜天地”等仪式。
明代壮族的婚姻习俗有不落夫家、女子步行出家、男女不拜堂及入寮,等等。明人王济曾说:壮族有女子之家,初不计财礼,惟槟榔数颗为聘,“结婚时男家有媒氏至女家,立门外不敢辄入,伺候主人出去,以期告予主人,不诺即辞去,不敢言语”。“明日复往,伺如初,主人诺,则延媒氏入饮。及期,婿偕媒氏携果盒往,将及女家,婿止近舍,媒氏及门,女蹑新草履,负补挟伞上,仍系双草履,随媒氏往婿所,解履授婿,婿空履引之而去。媒与女父母送毕返不顾,有子方偕婿归宁。”[96]